山东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无证件公民可拒绝配合

2015-10-09 10:43   来源: 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齐鲁晚报济南10月8日讯(记者 陈玮) 近日,《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该管理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管理办法明确,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另外,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及照片等基本信息;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行政执法区域;证件编号;有效期限。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未按规定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属于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活动时,如果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将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不仅如此,其所在单位也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其处分。

  据了解,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审验及清理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因辞职、辞退、退休、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证件持有人所在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并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注销。

[编辑: 林永丽]

相关阅读

行政执法 证件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