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郑成军 宋陈琦) 由于工作变动导致夫妻双方不在一地,随之丈夫又认识一位女子并同居生活,妻子获知此事便起诉离婚并要求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王某(男)与张某(女)是自由恋爱,结婚已有8年,并有一个可爱的宝宝。三年前,工作变动使两人在不同地方上班。随后,王某与一女子相识,并由其出钱租房供两人居住。张某知悉此事后,二人产生矛盾分居至今。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告诉记者:“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自恋爱至结婚经过了详细地了解,婚姻基础好。婚后双方感情融洽、收入稳定,并共同养育一个孩子。双方本应相互扶携、为家庭和孩子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而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在本院多次调解下,原告始终要求与被告离婚,故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同时,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被告作为已婚男士与婚外异性同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应当予以赔偿。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及经济能力,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