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布涉老维权十大案例 涉赡养继承再婚等

2015-10-21 06:2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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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0月20日讯(记者 任金梅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后的第三个老年节来临之际,10月20日上午,青岛市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涉老维权工作现状,并发布了涉老维权十个典型案例。

  近十年来,青岛全市法院审理的涉老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案情呈逐渐复杂化的态势。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涉老案件达3000余件,2014年超过了4000件,仅青岛市中院受理的二审涉老案件就超过1000件,约占全部二审传统民事案件的50%。类型由以往单纯的赡养纠纷,逐渐扩展到继承、离婚、侵权、合同纠纷等。

  “纵观这些案件,具有精神赡养类诉讼增多、涉老案件背后隐藏着复杂家庭纠纷、公共场所老年人意外伤害案件增多、黄昏恋引发纠纷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市中院民五庭审判长王颖颖介绍,《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规定赡养人不仅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应进行精神上的慰藉。基本上,每起涉及赡养案件,老人都会提到“常回家看看”这一精神赡养方面的诉求,“赡养纠纷案件约占涉老案件的10%,量不多,但要占据法官一半的精力,此类案件不宜生硬判决,要了解各方矛盾的根源,尽量做当事人调解工作,争取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积怨。”

  另外,涉老房产纠纷案件剧增。随着房产价值的升高,有关赡养、继承、赠予等涉老案件中,几乎都能看到房产的争夺。还有的子女利用老年人失能、失智,办理赠与、产权过户等,致使老年人的居住权无法得到保障。

  涉及老年人权益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增长最快的。老年人因为听力、反应速度有所下降等身体特点,对于复杂路况及紧急情况反应处置速度减缓,容易受到伤害。王颖颖建议,老人在受到伤害时应及时报警处理,有利于对证据的保全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涉老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

  有三份遗嘱?

  公证件效力最高


  刘老太于2000年与徐某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徐某的前妻是1999年去世的,两人有一处房产。2013年,徐某因病去世。刘老太想要取得涉案房屋,并与徐某的三个儿子打起了官司。

  刘老太拿出落款日期为2008年的公证遗嘱一份,徐某曾通过公证将涉案房屋赠与刘老太。然而,徐某的大儿子拿出徐某的一份自书遗嘱,落款为2012年6月,写明徐某将涉案房屋分给他了;小儿子也拿出一份落款为2013年1月的徐某自书遗嘱,写明徐某将涉案房屋分给他了。女儿对这三份遗嘱均不认可,认为是他们逼迫老人写的。

  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属于徐某的二分之一份额,按照公证遗嘱予以处分。属于徐某前妻的二分之一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在三被告之间予以分割。

  ■法官点评

  《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遗嘱人在立遗嘱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同时,不可处分他人的财产。所以本案中,刘老太仅能处置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徐某前妻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2

  帮老人存钱

  存自己账户上


  张老太起诉大儿媳赵某,要求返还养老钱15万余元。赵某辩称这笔钱是在自己的银行账户名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法院查明,2012年因拆迁,张老太获得拆迁款20万余元,自此老人一直居住在大儿家。老人称领钱当日,大儿媳带她到银行存钱,告知将钱存入以老人姓名开的存折里,老人的消费都从该钱款支出,为方便使用,存折一直在赵某处。经查老人领款当日其名下并无钱款存入,大儿媳名下存入与拆迁款相同数额的存款,至起诉时该账户存有15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拆迁协议的签订及赵某账户的情况,可以认定涉案款项是老人个人财产,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判决赵某予以返还。

  ■法官点评

  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子女不应趁替老年人保管之际予以侵犯。老年人在委托子女处理大宗钱款时也要慎重,注意审查。

  3

  父母再婚

  子女仍须赡养


  宋某起诉其四个子女,要求对其进行赡养,并定期回家探望。原来,四个子女在宋某妻子病故后,即对其不闻不问。

  四子女共同辩称,老父亲已退休,身体状况良好,既有高额退休金,又有医疗保障,且其与母亲的存款及母亲去世后的补贴均由其保管,其经济状况远超日常生活所需,不需要他们赡养。而且四人还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

  法院查明,四人生母于2008年去世,宋某于2009年再婚。四人对于父亲再婚的行为不能接受,导致家庭矛盾激化。最终,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点评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老年人再婚而终止。建议老年人在遇到再婚等重大问题时,宜与子女公开、透明的商量,子女亦应在精神层面上对父母予以关注。

  4

  没帮忙带娃

  就不赡养?


  张王氏起诉其三子张某。要求履行赡养义务。张某说,他们同胞兄弟三人,还有两个姐姐。当年因为妻子生了女孩,分家时就将最旧的老房分给他们。而且,母亲照看了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的孩子,偏偏没有照顾自家的孩子,“如今她老了,也别找我们照顾”。

  最终经过调解,张某同意分担母亲的养老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法官点评

  我国法律规定,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不存在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不能因为其他矛盾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5

  老人赠与房产

  可反悔


  年近80岁的陈老太有四个孩子,丈夫健在时,两人曾与儿子刘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赠与刘某。并于同日签署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刘某全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刘某于同日与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涉案房屋货币补偿金、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余万元。

  两日后,老两口找到拆迁办公室要求将货币补偿改为房屋补偿。因刘某拒绝将拆迁合同原件交回而无法办理,并将70余万元全部转入自己账户。陈老太诉讼法院,要求刘某返还拆迁补偿款。

  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认定陈老太可以撤销赠与,涉案房屋一半的拆迁款系其丈夫的个人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刘某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不动产权属登记变更前可以撤销赠与。陈老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赠与协议可以撤销。

  6

  打印遗嘱

  不被法律承认


  李某与王某于2006年结婚,双方都是再婚。2013年,王某因病去世。为了争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李某与王某的四个子女打起了官司,她向法院提交了王某留下的遗嘱及日记。遗嘱是打印的,“……李某自来我处,对我精心照顾,尽职尽责。待我走后,诸子女理应善待与她。我将现住房屋赠与李某以养其天年……”下方签有被继承人名字及日期。

  可王某的四个子女对此不予认可,父亲吩咐后事时并未提到涉案房屋给李某。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四子女给付李某25万元,涉案房屋归四子女。

  ■法官点评

  《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以机器打印方式印刷的遗嘱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另外,仅在书信或日记中提到准备在死后对遗产处分的设想等,不能成为正式的处分决定,不能构成自书遗嘱。

  7

  不赡养老人

  还想要房产


  四原告起诉母亲王某,要求继承其父亲遗产。法院查明,王某与丈夫共生育子女六人,均已成人,并建有房屋四间及院落。其夫于2012年4月份去世。2008年,王某曾与其丈夫就赡养问题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六子女分担赡养费。判决生效后,其中四个子女拒不支付赡养费。涉案房屋已经于2009年由王某经手卖了。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青岛市中院二审时,改判驳回了四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四子女长期拒绝履行对王某的法定赡养义务,王某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其通过变卖房屋维持生计的行为是正当的。《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8

  老年公寓门槛高

  摔伤老人


  胡某入住老年公寓,去往洗手间洗澡时被门槛绊倒受伤。经法院实地勘察,在事发洗手间门口留有约6厘米高的门槛。鉴于老年公寓对于此潜在的危险因素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据此判决老年公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从更专业的角度,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于设施的设置、配备等方面应更多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特点。

  9

  庆祝八十大寿

  摔伤在酒店


  林某在家人陪同下去某酒店庆祝八十寿辰,下楼时不慎摔倒受伤。经法院实地勘察,该酒店安装的照明灯在楼梯的后方,人在下楼梯时身体会遮挡一部分光线,导致楼梯处光线不足。在楼梯与大厅连接处有一约5厘米小台阶,因台阶的颜色及光照问题不易发现,存在安全隐患。

  经法院调解,酒店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同时消除了该处的安全隐患。

  ■法官点评

  通过类似案例启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改进服务,减少安全隐患。

  10

  老人乱闯红灯

  被刮倒


  胡某买菜回家途中,横穿马路时,发现信号灯显示为红灯,但急于回家,且判断能在绿灯方向的车到来前过马路,因此闯红灯横穿马路,被绿灯方向的车刮倒受伤导致骨折。法院判决涉案车辆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胡某横穿马路系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依法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任金梅 本报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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