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金惠
11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最高检建议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11月3日《京华时报》) 其实,在此之前,我们国家已经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多年。只不过,社区矫正并没有成为法定的刑罚种类,在具体执行力度上,也与其他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存在差距。这一次,最高检建议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是对我国刑罚种类尤其是轻微犯罪刑罚的细化和完善。
刑罚不是越严越好,尤其是对于轻微犯罪来说,应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这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在我们国家,刑事政策同样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化的刑罚方式,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对完善中国刑罚制度的有益探索。
强制社会劳动作为刑罚社会化的一种方式,其意义还体现在应对青少年犯罪上。近两年来,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之痛,然而,基于刑法量刑年龄的限制,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以近期引发公众强烈讨论的事件为例,湖南邵阳三名少年抢劫杀害老师,结果因为三人都不满14周岁,依照法律,不负刑责,只能被送往邵阳市工读学校。但问题是,感化教育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对于这些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孩子,我们应该怎么办?相比之下,强制社会劳动也许是更加有效、公平及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以来,如何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的法律,就成了很多法律界人士和公众关心的问题。如果强制社会劳动能够被确立为法定的刑罚种类,从而成为轻微犯罪的主要刑罚方式,无疑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刑罚结构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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