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路伟姚杉) 保险公司未经交通事故受害人同意将保险金给了投保人,但受害人一直没有收到肇事方的任何赔偿。近日,东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公司未经受害人许可将保险金赔付给投保人的案件。
2014年10月,梁某驾驶一辆重型货与厉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厉某受伤住院,两车受损。经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梁某主动与厉某协商理赔事宜并同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厉某因事故受伤住院行动不便,看对方态度诚恳便轻信了对方,将所有理赔材料交给了梁某,甚至连在事故中受损的车辆都让梁某开去定损。未曾想梁某自此便没了消息。迟迟等不到赔偿款,厉某无奈之下只能将梁某和涉案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疏于审查,未履行应有职责,在未核实肇事方是否向受害人履行赔付的情形下,擅自将赔偿款支付给肇事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免除其向厉某支付赔偿款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厉某共计14774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