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警"枪击村民不能草草结案

2015-12-14 09:5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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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贵峰

  针对网曝“湖北巴东县村民王某被县公安局职工董世军持枪击中后死亡”一事,巴东县官方确认,董世军系信陵镇派出所协警,目前已被刑拘。据爆料,12月7日凌晨,当地村民王某接到县公安局民警王某某电话,让其到夜市宵夜,同行的还有信陵镇派出所几位干警。宵夜结束,“王某突然莫名被董世军手持枪支迎面击中正胸口部位”,当晚11点死亡。网帖称“警方和家属协商赔偿,急于结案,欲定性为‘摆弄气枪,过失犯罪’”。(12月13日澎湃新闻)

  对于这起枪击事件,公众最想知道的无疑是董世军枪击村民的枪支究竟从何而来,到底是警方的公务用枪,还是董世军私藏的非法枪支?如果答案是前者,让身为“协警”的董世军,配备使用警方公务枪支,显然明显违法。因为依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而如果答案是后者,那么不仅董世军自身涉嫌非法持枪,当地警方同样也涉嫌渎职失职,因为“管理非法持枪”正是公安机关的基本法定职责职能。

  这也就是说,无论董世军是否是“协警”、所用枪支从何而来,其在警察眼皮子底下枪击村民,当地警方实际上都是难辞其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据网帖,在此次有许多警务人员参加的宵夜聚会中“都有喝酒”,如果这一情况属实,警务人员携带枪支饮酒或者纵容下属协警带枪饮酒,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事实上都是一种十分恶劣的违规行为,明显违反了此前一直被视为“铁的纪律”的公安部“五条禁令”之一——“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公安部“五条禁令”已颁布十多年,仍然发生“协警”涉嫌酒后枪击村民致死事件,如果以“协警”身份为由,便能撇清警方责任,“铁的纪律”的严肃严厉性还将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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