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见法院否决信用卡高额滞纳金

2016-02-21 11:3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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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学义

  近日,由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法院判决书引发热议。该判决书否决了银行信用卡滞纳金诉求,法院认为,原告银行计算的滞纳金和利息,年利率高达78%,而超出24%年利率的借款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此案也被媒体称为“信用卡滞纳金被否决第一案”。(2月20日《中国青年报》)

  “既知道厉害,又说不清楚”,这是大多数持卡人对信用卡滞纳金的感觉,而本案让我们清楚看到了它的狰狞一面。该判决书详细列出了原告银行的滞纳金计算方式,“利滚利”之下,单滞纳金每年已达60%,利率也达18%,两者相加高达78%。而根据2015年8月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高年利率以24%为合法上限。相比之下,信用卡滞纳金远远超过了这一限额。

  如此暴利的信用卡滞纳金依据何在?就法律而言,滞纳金本是一种行政“执行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收取。银行收取滞纳金的依据却只是一纸红头文件,即1999年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据报道,银行收取滞纳金的请求多会得到支持,即便2015年8月之后,法院采取的往往也只是调节,要求银行适当降低罚息和滞纳金收取额度。

  本案的最重要的意义正在于,它从法律层面对信用卡高额滞纳金予以明确否决。《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而假如一边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边却在信用卡领域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几倍的利息,那岂非成了“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基于宪法赋予的“平等权”,法院否决了有红头文件“撑腰”的信用卡滞纳金计算方式,而判处被告只支付本金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诚然,年利率24%依然很高,可这已是目前能找到的较合理的法律依据。

  本案虽然只是依照宪法精神解释判决,但仍可视为宪法的一次落地。对于信用卡滞纳金案件来说,它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也应该成为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的重要参照。

  另外,如何从法律层面给信用卡滞纳金设立上限,也是本案所引发的思考。客观来说,银行合理收取滞纳金也是一种保证自身资产安全的需要,然而滞纳金不能过高,不能突破公平与正义的合理范围,更不能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现行法律法规。2014年北京西城区法院公布的《银行卡审判白皮书》显示,不到10年间,信用卡案件数量增长了50多倍。而且,据报道,在经济下行环境下,有的地方信用卡逾期现象已开始增加。这些都在倒逼国家从立法层面对信用卡滞纳金、利率和盈利模式等问题尽快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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