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邓海建
职业打假人的年龄横跨“50后”至“90后”。他们的江湖,以发现假冒伪劣商品为目标,以知假买假索赔挣钱为目的。他们追逐的,是“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甚至更高的利润。(2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有人说,这是市场监管的“隐蔽战线”。有人发家致富,有人喋血街头,有人进化成打假的“狼”……这20多年的民间打假之路,“知假买假是为挣钱不是消费”等论调,依然幻化出一个个道德黑锅,无情向职业打假行为身上砸去。
这些年,有关知假买假,在立法等层面,似乎也有点左右犹疑的意味:一方面,2013年12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等于直接肯定了“知假买假”。另一方面,2015版的新消法和新食安法,对惩罚性赔偿增加了“经营者明知”的限制,这实际上又给打假套上了前置条件。在今年的安徽省两会上,甚至有省人大代表认为“职业打假已经成了少数人通过知假买假牟取暴利的手段,偏离了初衷”。职业打假在顶层设计中的路,并不是越走越宽。
那么,打假能不能职业化?这就像提问禁毒能不能交给“西城大妈”一样,本质上是个伪问题。打假,只要是依法而为,那么因此而得利,就是合法的收益。就像举报明星吸毒而获得奖金,旁人有什么可以置喙的呢?
有人总有这样那样的担心,说到底,不过是道德洁癖。人性趋利,在打假这回事上,也难免有人剑走偏锋。不过这也没什么好担心的,敲诈勒索早就入刑了,财大气粗的经营者,在民间打假面前,没那么“娇气”。在假货并不鲜见的今天,还是让“职业打假”少背些道德黑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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