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局下发《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简称“卡经办服务”)由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承办,合作银行及其服务网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发卡工作,首次申领新卡的,自受理申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向申领人发卡,申请补换卡的,应自受理申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申领人发卡,申请临时卡的,应即时发放。
《办法》要求,合作银行所属全部服务网点均应提供卡经办服务,室外应按要求悬挂统一的“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标牌,室内应设立专门的卡经办服务窗口,设置叫号设备和业务导向牌、指示牌等标识、标牌,免费提供统一的服务指南等材料。合作银行及其服务网点提供卡经办服务时,应明示卡经办服务不收取费用,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按照合作银行总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卡经办服务人员应按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要求,受理、办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卡经办服务相关事务,并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结。不得拒绝、推诿、拖延服务对象的合理申请,避免因服务不到位而引发投诉。合作银行及其服务网点经办服务工作窗口对于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并向服务对象出具“一次性告知单”,说明不能当场办理的原因、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和服务电话,主动协助服务对象在7日内办结相关事务。(半岛记者 张同顺 实习生 朱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