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金惠
川师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滕某被鉴定为“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抑郁症和“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这是当前各界的疑惑所在,也是相关部门必须给出的解释。 5月4日,记者从权威部门核实,3月27日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的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滕某被鉴定为“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害者家属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表示,被害人家属将申请对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重新鉴定。
因患有抑郁症而对违法行为承担部分刑事责任,这样的鉴定结果不仅让受害人家属难以接受,也遭到很多关注“川师大杀人案”的公众的质疑。有法律专家表示,一旦鉴定结果被最终采纳,滕某或将被从轻处罚。抑郁症和“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这是当前各界的疑惑所在,也是相关部门必须给出的解释。
从医学角度来讲,抑郁症的确属于精神疾病的范畴。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专家认为,对于抑郁症患者在刑事案件中的鉴定,需从医学和法学要件两方面去考量。医学要件主要包括嫌疑人是否真患抑郁症和作案当时是否患病;法学要件是嫌疑人的辨认、控制能力是否因抑郁症受到影响。但是,在滕某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中,以上的两方面均未有详细的表述,我们看不到关于抑郁症和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阐述。
其实,关于这份鉴定结果,事实依据不充分的地方还有很多。例如,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滕某在回答辩护律师的问题时,对案发前后的回忆思路包括对具体细节的叙述都很清晰,精神状态也相对正常,和那些精神上确有疾病的人似乎还是有所区别的。而且,目前也无医院病历资料、精神病家族史、过往检查情况等证据予以佐证。同时,四川师范大学相关人士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滕某在新生心理普查以及今年开学之初的全校排查中,结果均未见异常,未进入预警名单。对于这些,相关部门又该作何解释?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又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参考?
精神疾病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从以往的案例来看,抑郁症患者杀人的确存在减轻刑罚的情况,但也有被判死刑的,关键就在于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状况的科学鉴定。就川师大杀人案来说,现在,受害人家属已经提出了重新鉴定的要求,我们希望接下来看到的是一份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发病、作案过程是否条理清晰、此前是否有医院病历资料等诸多因素考虑在内的更有说服力的鉴定报告。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负责,也是对社会、对法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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