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喜鹊山路上的一个上世纪90年代建成的小区中一栋居民楼有6层,每层2户,共计12户业主。这栋居民楼的屋顶自2014年就开始不停漏水,在2015年夏天漏水严重,六楼东西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维修要求,在物业公司的交涉下于2015年9月初开始公示维修通知,在公示期内未接到任何一住户的反对意见。
因该物业公司资金紧张,所以要求该栋楼本单元的六楼东西两住户垫付全部维修资金共7400余元。维修完毕后,只有一户业主缴款。无奈之下六楼住户分别将剩余9户业主告上法庭。黄岛法院珠海法庭受理此案后,法官一一对被告做工作,7户业主交上了维修费。但剩余两户业主拒不缴款。最终法院判决该两户业主分别均摊维修费用620余元。
法官说法:“该栋居民楼的楼顶并非六楼东西二户业主的专有部分,而是该单元12户业主的共有部分。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承办法官介绍说,“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因楼顶漏雨,六楼东西二户业主曾多次提出维修要求,并由物业公司公示了维修通知,但在公示期内未接到反对意见,故六楼东西二户业主维修了楼顶,分别预付维修费。该费用应当由该单元全部业主均摊。”记者 张鹏 通讯员 王倩 丁德振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