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改为环保税的法治导向

2016-08-30 10:4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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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学义

  排污费”拟改为“环保税”,具有破冰意义,这意味着怎么收、收多少将不再是某些政府部门说了算,而要依法而行。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近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排污费”拟改为“环保税”。草案明确提出,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备受关注的“环保税”终于浮出水面。环保税法草案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第一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法法律草案。人们耳熟能详的“排污费”拟改为“环保税”,显然具有一定破冰意义,这意味着怎么收、收多少将不再是某些政府部门说了算,而要依法而行。这有利于彰显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理念,而且从草案内容来看,环保税税额标准高于现行排污费,能更好发挥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节作用。

  环保税法可谓“十年磨一剑”,过程的漫长也说明如今环保已到了必须高度重视的地步。此前相当长一段时间,“排污费”一直唱主角。应该承认,排污费制度对于遏制环境污染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此前据媒体报道,多数省份都有大量重点污染企业因“政策性免征”不用缴纳排污费,这其中不乏长期污染大户。而且,在有的地方,排污费减免甚至成了个别人权钱交易的“筹码”。

  不过也要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后的执法,特别是强有力的征管才是关键。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环保税是十分专业的税种,环保部门在排污费方面有长期征管经验,在污染排放检测和标准核定方面自然具备技术优势。而假如采取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协同合作的征管模式,部门利益该如何协调?毕竟,只有各部门权责明确,通力配合,才能确保环保税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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