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志华
历经四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日前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将医疗机构明确为“公共场所”,规定全部病历向患者公开,并授权二三级医院限制接诊等,一系列大胆的制度创新,引发广泛热议。(8月31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刚刚通过的这一条例,医生感觉压力最大之处,莫过于“全部病历向患者公开”这一规定。以前,患者获取的病历信息较为片面。《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体温单、医嘱单、手术同意书、出院记录等资料。不少关键病历内容不在可复印的范围,比如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等。
以前不予公开的内容,多属医生的主观思维记录文书,既然是主观思维,就会存在不同甚至对立的意见,诊疗过程中的波折和弯路,在这类病历文书中很常见。以病程记录为例,临床医生怎么想,上级医生查房有何看法,诊断依据、用药目的及不良反应、修正诊断及更改治疗方案的理由等,都得及时记录在案。抢救病人后,病情恶化的原因,医生处理方案的利弊等,也得分析到位。假如患者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就可能置医生于被动的境地。这就需要相互理解,只有医生敢于担当,患者能包容,才能确保“全部病历公开”循序渐进。
从长远看来,病历一旦全部顺利公开,医患双方都会受益匪浅。医生必然会注重每个诊疗细节,确保整个诊疗过程都经得起推敲。患者获得了医生的主观思维信息,犹如听取了医生多次对病情的介绍,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喜悦与苦恼也会跃然纸上,不仅会提升患者对疾病的了解,也会大幅增加医患之间的理解与信任。此举无疑具有破冰意义,若能顺利实施,在保障患者权益和改善医患关系等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不容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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