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因为去年2月曾“被公司领导借走身份证1小时”,重庆一名普通公司职员李萍(化名)名下多出价值千万元的9套房产。由于以其名义网签的这些房产未支付房款,李萍最近被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调查证实“李萍对购房完全不知情”,最终,原告向李萍赔礼道歉,李萍配合原告解除9套房的网签手续。(8月31日《重庆晨报》) 虽然,这起官司最终得到妥善解决,但所暴露的漏洞仍值得重视和反思。很明显,这一官司的关键在于,相关人士故意冒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购买房产,同时房产公司也并没有对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认真核实把关。事实上,站在更广阔的社会秩序背景下观察,会发现“冒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危害极广,就连洗钱、替考等都可能涉及。
然而,尽管危害如此严重,但目前我们这方面法律法规却并不完善。比如,无论是《居民身份证法》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还是《刑法》的“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惩处力度实际上都不够给力,与其严重社会危害并不相称。而且,刑法中“情节严重”具体指的什么,也缺乏进一步细化。就像那位冒用员工身份证买房的领导,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呢?另一方面,对那些实名认证把关不严,甚至大开方便之门的部门,如电信运营商、银行,应如何追责,目前也缺乏十分明确且足够严厉的法律规则。
因此,无论是避免冒名买房,还是预防各种电信诈骗,能否彻底根治冒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及相应实名认证漏洞,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而做到这一点,除了提醒个人妥善保管身份证之外,根本还在于,必须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对冒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和不认真履行实名认证行为的惩罚力度,使其不敢、不能任性地“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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