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伤证明"是对参保人的有罪推定

2016-09-14 11:1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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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枫逸

  听说过证明“我妈是我妈”,可西安市民郑师傅却遇上更让他尴尬的证明。日前,他不小心一头撞上家里的玻璃推拉门,在医院缝了数十针,花费3000余元。可当他想按照城镇医疗保险报销时,却被告知必须去参保单位开个证明,证明这伤是自己意外造成的。(9月13日《华商报》)

  根据医保相关政策,有第三方责任人导致参保人受伤就医的,不属于报销范围,应当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出台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骗保,即参保人从相关责任人那里拿到赔偿金后,再重复享受医疗保险报销,从而二次获利。因此,对于外伤报销行为,确实需要核实有无第三方承担责任,但这不能靠参保人证明“自己伤自己”。

  一方面,很多意外伤害往往发生在独处的时候,没有目击证人,当事人百口难辩,难以自证清白。同时,相关证明大都需要社区或单位盖章,而社区和单位往往不会真的去核实情况,只是让当事人自己写个情况说明,然后盖章做个顺水人情罢了。从医保伦理上讲,参保人履行缴费义务,享受报销权利,而不应承担防止骗保的义务。作为监管者,各级医保部门有责任去核实参保人员外伤住院的真实原因,严格把好报销关,避免医保基金流失。要求证明“自己伤自己”,既是对参保人的有罪推定,也是医保部门在推卸自身责任。

  法律的大原则是谁质疑谁举证,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医保,医院和医保部门如果质疑外伤者存在第三方责任人,应当由他们调查核实,而不是让伤者自己证明。眼下,有关方面应该完善医保政策规定,厘清医院和医保部门的审核把关责任。对因外伤入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定点医院应详细如实记录受伤原因、发生经过、临床诊断等情况,医保部门应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求证、请交警部门协查等方式摸清事故缘由,根据规定做出是否报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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