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骂交警岂能"检查道歉"了事

2016-10-14 08:1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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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贵峰

  日前,云南昭通一身穿法院工作服的女子被罚违停后辱骂交警“杂种”,10月13日,昭通中院回应称,目前昭通纪检监察部门对情况进行了核实,辱骂交警的法院工作人员为昭通中院书记员。该书记员已向当事交警赔礼道歉,并接受了批评教育、写了书面检查。(10月13日澎湃新闻)

  相关法院书记员“向当事交警赔礼道歉,并接受了批评教育、写了书面检查”,当然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但如果仅止于此,显然远远不够。

  首先,辱骂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不仅是道德层面的礼貌问题,更是明显涉嫌妨碍公务的违法问题。依据《人民警察法》,“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另一方面,除了涉嫌违法,从法院工作人员自身职业纪律和道德角度,这种辱骂妨碍交警执法的行为,同时也明显涉嫌违纪。如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妨碍执行公务……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辱骂……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这种背景下,按照“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执纪要求,对于上述法院书记员的辱骂交警行为,相应的执纪问责,无疑同样不可或缺。

  这位法院书记员不仅损害交警执法权威,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自身形象,以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司法公信力的一种玷污和羞辱,显然必须认真严肃对待,不能轻描淡写地“检查、道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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