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海英
中国社科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和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11月1日发布《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报告(2016)》,该《报告》披露: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仍不理想。主要表现为:地市级政府公开情况不佳。其中,12个地级市在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各项指标考核中全部为零分。(11月2日《法制日报》) 从上述报告来看,地市级政府公开情况不佳,协议供货模式的信息公开情况不好,且普遍存在发布渠道混乱、信息更新不及时、信息内容不详细、部分重要信息未发布等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影响到了政府采购透明度,当透明度不佳,就容易遮蔽政府采购中的某些问题。
而最容易遮蔽的就是腐败问题。以“天价采购”为例,从奢侈浪费的角度来说是一种腐败,如果采购中存在回扣更是严重的腐败。从某种程度来说,透明度高低是观察一个地方采购廉洁度的“窗口”。
既然政府采购透明度如此重要,就需要有效推进信息公开。如何才算有效?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制定专门制度并明确公开标准。虽然相关法律中涉及信息公开,但却是碎片化的,不够全面系统详细,有必要针对政府采购的特点制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并明确信息公开的方式、标准、渠道等。其次需要有效监督。上述报告实际上就是从专业角度来监督政府采购。但是否监督到位,还值得商榷。比如,《报告》指出12个地级市透明度得零分,但这些城市有没有采购腐败,或者有哪些腐败问题,从相关报告中却看不到。
除了专业研究机构监督外,媒体监督、体制内监督不可缺少。特别是业内监督,比如说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人员、专家、采购人员等,更了解采购领域的游戏规则,自然也懂得采购信息公开的难点、痛点在哪儿,理应鼓励“内部人”积极监督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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