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晏扬
近日,家住郑州市中牟县城一小区的居民反映,小区物业公司为逼迫业主购买地下停车位,实施了一则“新政”:没有购买车位的车辆进入小区需交费,每小时20元。照此,停车一夜停车费可达200元,堪比吃罚单。(11月28日《大河报》)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于小区道路及共用场地停车收费,主要有两条规定:一、收费与否须经业主大会表决;二、收费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而该小区物业的所作所为,显然是把小区道路及共用场地当成了自家私产。
对此,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另一方面需要完善业主大会制度,强化业主的权利意识,畅通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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