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鹏
12月7日,一则“某银行北京分行业务副总经理利用职位逼迫女职员开房”的网帖引起热议。随后,当事银行被证实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上周他们发现此事之后便开始着手调查,关某对王女士确实存在一段时间微信上的骚扰,初步确认两人之间的行为只局限在微信上,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关系。(12月8日《法制晚报》) 这起主管骚扰女下属事件,让人颇为无奈之处至少有两点:一是主管手握一定权力,一旦其利用职务之便骚扰女下属,女下属要么屈从,要么像这位王女士一样,只能无奈选择辞职;二是即便有人曝光了当事主管的行为,我们似乎依然拿他没有办法,特别是,当事银行管理方一句“两人之间的行为只局限在微信上,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关系”说法,让人更感无力与无奈。
难道非得有了实质性关系才重视,才处理,才算性骚扰?这显然是一个极大的认识误区。虽然我国对性骚扰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十分详细与具体,但是,从性骚扰的内涵来看,其是一方为寻求性需要,用言语或行为对另一方进行骚扰,并不是有了实质性的动作才能构成骚扰,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都属于骚扰方式,都应该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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