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2月16日消息 日前,平度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5岁孩童脱离监管玩耍时,被一大孩子误伤眼睛致残,由于两个当事人都是孩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各自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孩童嬉戏致右眼十级伤残 2015年12月某天,5岁孩童王某跟随父母到姑姑家走亲戚,下午3时许,王某在亲戚家院门外玩耍,被一旁玩耍的姜某(8岁)拿着一个塑料带齿的玩具击伤右眼,后王某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治疗,当日转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分院眼科住院治疗8天。共花费医疗费2万4千余元。经鉴定,王某右眼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王某治疗期间,被告父母仅垫付医疗费8000元,多次交涉被拒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双方家长均要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姜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监护人平日应对其进行人身安全等方面知识教育,防止自身受到伤害和伤害他人行为的发生。王某与姜某脱离监护人视野,在住宅门前玩耍,姜某误伤王某,双方监护人均有过错,都应对王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姜某作为直接的侵权人,对王某的损害过错程度较大。结合案情,法院认定姜某承担90%赔偿责任,王某监护人承担10%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令姜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6千余元。
法官提醒:监护不力要担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监护职责,疏于行使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家长是孩子的保护伞,只有保护到位,孩子才能健康成长。家长应对孩子加强监管,不要因为家长的一时疏忽,给孩子带来一生的伤害。
通讯员 李雅妮 李阿欣 文 刘子琳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