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既要坚决杜绝各类“节日腐败”,也要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那么,哪些属于正常的福利待遇呢?
2014年12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工会组织可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节日慰问品需为实物形式,全总在工会经费“八不准”中明确规定,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据新华网
部分省份节日慰问品标准 地方 节日慰问品 全年最高支出总额
北京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 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
天津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 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拨缴经费收入的30%以内,人均不得超过1000元
河北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 人均不超过1200元
山西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 人均不超过1000元
内蒙古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 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人均不得超过800元
上海 少量慰问品 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江苏 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 人均不超过1000元
浙江 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 全年慰问不得超过三次,支出总额不得超出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总额的30%
安徽 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 人均不超过1000元
福建 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 人均不超过1000元
江西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 人均不超过1200元
山东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 人均不超过1000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