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药驾" 立法应当跟上

2017-02-09 08:5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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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刘建国

  2月5日下午,温州54路公交车一名司机因吃了感冒药犯困,开车撞上右侧隔离护栏。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虽对一些药物有所提及,但尚无明确的处罚标准。近年来“吃药开车”一直难以得到相应的处罚,交警往往只能给予善意提醒。(2月7日《温州晚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很多常见药物并未列入,而事实上,“药驾”所涉及的药品种类比相关规定所提及的要多得多,其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也不逊于酒驾等。

  此前,鞍山曾有交警称,在实际执法中,若因“药驾”引发严重事故,其处罚一般参照“毒驾”。那么,假如“药驾”没有发生事故,则缺乏处罚标准和规定。而对于毒驾、酒驾而言,即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吸食了毒品或饮酒,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类似的危害后果面前,却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和尺度,“药驾”显然钻了法律的空子。而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也会放纵“药驾”行为。无论对司机自身还是行人来说,都有巨大的危险性。

  一些欧美国家,对于“药驾”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美国,酒后驾驶的法律同样适用于药后驾驶。2010年时,美国已有37个州通过了禁止药后驾驶的法律。由此,当前有必要纾解立法层面的焦虑,填补立法真空。比如,细化“药驾”的药品范围,强化医生、药店的责任,具体“药驾”的处罚标准和方式等等,都应该成为立法中的内容。

  总之,“药驾”的危害猛于虎,不能任由该现象滋生和泛滥。对于立法机构而言,还应该完善立法设计,对“药驾”给予严厉的监督和管理,为每个人的生命安全筑起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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