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水乱排放 山东检察机关提起7起公益诉讼

2017-02-18 14:51   来源: 新锐大众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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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张依盟

  2月18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日前,因工业废水乱排放、专项资金被套取等原因,聊城、德州、烟台检察机关共提起7起公益诉讼。

  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林业贴息资金被套取

  聊城市检察机关对林业部门提起3起行政公益诉讼


  近日,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冠县人民检察院、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因当地林业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林业贴息资金被套取,依法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8年11月至2013年4月,阳谷县林业局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的审核、验收和资金发放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提供的伪造的申报材料未严格审核即违规予以上报,致使阳谷景阳岗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欧格地板有限公司、阳谷诚信木业有限公司骗取了财政贴息资金,至今仍有149.492万元未能追回,给国有资产造成了重大损失。2016年11月17日,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向阳谷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贴息资金,挽回国家损失。2016年12月14日,该局书面回复称,已和各涉案企业进行联系督促,但三公司或经营困难或已破产,现均无法偿还骗取的财政贴息资金。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局的回复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目前三家涉案企业均未注销,仍属在营企业。阳谷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未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贴息资金,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冠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9年10月至2013年3月,冠县林业局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的审核、验收和资金发放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提供的伪造的申报材料未严格审核即违规予以上报,致使冠县鑫润木塑板业有限公司、冠县鑫晟林业有限公司、冠县鑫绿洲花卉园林有限公司、山东百果庄园食品有限公司、冠县新瑞木业有限公司共计骗取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125.7万元,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2016年11月17日,冠县人民检察院向冠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冠县林业局依法履行职责,追回被骗取的资金,挽回国家损失。2016年12月16日,该局书面回复称,已向涉案企业下达了退回资金通知书,限期于11月25日前将骗取的项目资金上缴国库,逾期不交,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经核实,冠县林业局下达退回资金通知书后仅追回被骗资金16万元,并未采取更多有效措施,至今仍有109.7万元财政贴息资金未能追回,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0年至2011年,高唐县林业局在负责高唐县金如意木业有限公司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对该企业提供的伪造借款合同未按照规定认真审核,违规予以上报;对预计的266公顷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高唐县金如意木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骗取项目贴息资金30万元,2012年骗取项目贴息资金30万元,共计给国有资产造成6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2016年11月21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向高唐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追回被骗取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贴息资金60万元,挽回国家损失。高唐县林业局至今没有回复,涉案60万元国有资产至今仍未追回,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冠县人民检察院、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工业废水锌含量超标 沥青废水未经净化被排放 化工废料被非法处置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三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1月22日,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李建军、霍兴宝、高宁等3起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分别依法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李建军伙同张文举(另案处理)租赁禹城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北七里堡村“批发豆粕”院建设水泥镀锌池、经营小型镀锌厂,并将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废水通过屋子门前的下水道直接排放到“批发豆粕”院西侧的河流内。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鉴定,该小型镀锌厂镀锌池内废水的锌含量为31800mg/L,超出现行国家标准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总锌含量1.5mg/L的21199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厂内的两个水泥镀锌池残存约9吨废水,仍存在继续污染环境的危险。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4年7月至11月,霍兴宝租赁耿贤利在平原县腰站镇耿楼村的厂房和设备,与王建朋合伙炼制沥青。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进行任何净化处置的情况下,直接排入厂区内渗坑。渗坑水面长约7米,宽约3米,水深33厘米,水下污泥层厚38厘米。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渗坑内的废水pH值<0,属于危险废物。平原县环保局责令其停产后,霍兴宝等三人未对废水做任何处置,生产设施没有拆除,原料及产生的废料流洒到地面,污染周边环境。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4年7月下旬,李树起在明知自己没有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化工废料45吨,并委托李清照帮忙倒卖,后李清照将该45吨化工废料卖给无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高宁、张士碟,高宁、张士碟在宁津县长官镇仉庄村所租院落内用大罐将化工废料进行调和后再次出售,现场挖了一个5m×5m×2m的渗坑倾倒废液,造成现场土地污染面积36平方米,现场勘查的危险废物为235桶。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证实高宁、张士碟在李清照处购买的化工废料及后来调制的废料中含有甲苯、乙醛、丁酮等多种污染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该危险废物至今仍有74桶、约14吨没做任何处置,被污染的土壤至今未得到修复。

  目前,德州市辖区内无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就3起案件依法分别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专项补助资金被套取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福山区商务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12月23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福山区商务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福山区商务局在组织实施福山区2010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国家补助资金项目过程中,违反商务部、财政部以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受理烟台市福山区农丰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和烟台市快可立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后,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进行调查核实,即报烟台市商务局审核验收,使两企业分别非法套取国家补助资金43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86万元。2016年11月8日,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福山区商务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追回被套取的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福山区商务局虽进行书面回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违规发放的86万专项补助资金至今未收回,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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