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在家上学"是对受教育权的呵护

2017-02-24 08:3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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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何勇海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北京等19个副省级以上重点大城市各区(县)要实现100%的小学、95%的初中划片就近入学。《通知》还指出,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同时要求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本报2月23日A21版报道)

  教育部要求地方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近来年,“私塾”“读经班”等备受追捧,甚至出现家长让孩子在家中接受教育的情况——有调查显示,在我国内地约有1.8万名学生“叛逃”学校,选择在家上学,而多数家庭主要由母亲负责孩子的在家学习。如果说,以前在家上学只是“童话式”的孤例,那么现在,在家上学可谓是“静悄悄的革命”,影响越来越广,需要相关部门在顶层制度设计中给予一定的制约。

  孩子上不上学、在哪上学并非家庭私事,而是关系到国家、民族未来的大事。因此,《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接受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家长不仅不能剥夺孩子的这个权利,反而有促成孩子履行接受正规教育的义务。

  对涉嫌违法、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义务教育的家长,各地如果以前没有干预,现在则是补上这道程序的时候了。教育部的上述通知指出,对于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这是保障孩子们接受多元化教育权利的第一步,必须抓好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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