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晓哲 徐杰 娄花
3月10日上午,山东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作大会发言。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他一口气提了11条建议。在他的发言中,涉及了此次民法总则草案普遍被社会关注的新亮点,包括胎儿权益保障、成年监护制度等,从其专业角度出发给予了言辞恳切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
胎儿利益写入民法总则草案 杨伟程说,自从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以来,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一直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一部民法典的诞生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需要适当的政治环境,“总体上我认为,这次草案因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民法法典总则。”他说,总体来看草案在总结我国学术科研成果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建构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民法总则框架。
在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强调相对平等的问题上,杨伟程说,草案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台。“我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经济体制,实践中某些情况下,民事主体的平等性不能绝对化,例如当下比较前沿的PPP业务,在PPP公私合营股东协议中,政府或代表政府的一方对合同条件及其实现应当具有主导和监督的权利,这是由业务自身需求所决定的,特定领域强调政府的主导性也是为了保障普通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因此我认为作为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把民事主体地位绝对化不太合适。”
杨伟程还根据自己的司法实践,建议有必要扩大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此次胎儿利益写进民法总则草案,得到了很多人大代表的点赞,也是草案中的热点话题之一。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杨伟程说,本条明确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进步意义。“但是我认为,将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限定为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经济利益而没有考虑胎儿的人身利益值得商榷。例如在现实当中就存在胎儿在出生前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出生后难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有必要扩大胎儿利益的保护范畴,增加对其人身利益的保护。”
成年监护,保障要跟进 草案还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杨伟程说,本次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下调到六周岁,主要是考虑到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下,儿童心智成熟较早,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但是我认为,虽然近三十年以来中国社会发展变化巨大,儿童心智成熟的年龄也有所提高,但是考虑到我国整体发展不均衡的状况,城镇儿童与偏远山区儿童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受教育程度并不一致,偏远山区儿童的成熟年龄虽然有所提升,但是相比较城镇儿童还是有一定差距。考虑到这一点,我认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的不易过低,建议修改为八岁为宜。”
而对于成年被监护人的保护问题,草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医院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杨伟程说,这条规定的出台主要考虑到我国老龄化的现状,在总结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成年监护制度。他说,与普通的监护制度不同,成年监护制度的特殊性在于被监护人具有自主选择权,但是在监护开始之后,这种监护缺乏必要的保障。“在成年监护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在赋予被监护人此等权利的同时都设定一定的保障制度,例如要求对监护协议进行公证、选任监护监督人、由专门登记机关对成年监护进行登记,等等。我认为,草案设立成年监护制度是一个进步,但是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设立进一步的保障制度。”此外他还建议明确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制度、完善紧急避险制度等。
据新华社
[编辑: 杜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