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多处修改 见义勇为致人损害将不担责

2017-03-15 06:31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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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于3月15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的民法总则草案又有多处修改。建议表决稿显示,“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3月12日,各代表团对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普遍赞同草案修改稿,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

  “好人法”条款也被称为“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最早出现在去年12月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当时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何为“重大过失”?见义勇为者如果真有“重大过失”,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条款怎么设计,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三审后这些问题成为讨论焦点。

  草案修订稿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删去此前的“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审议中,一些代表认为,这一严格规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代表意见,删除了这一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鉴于死亡日期的确定在保险理赔、继承等方面至关重要,有代表建议强化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性,鉴于此,草案修订稿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据《法制日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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