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金惠
枪支认定标准问题,关乎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和切身利益,必须提高警惕,严肃对待。期待这一次的案件重审能成为一个契机,推动立法部门充分参考专家、律师建议,尽快将枪支管理标准从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 广州白领冯昕在香港购买仿真枪入境被抓,由于34支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2014年8月11日,深圳中院一审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冯昕有期徒刑八年。冯昕不服,提出上诉。没想到,这一上诉便是4年,历经了五次审理。日前,冯昕案代理律师周玉忠向记者透露,他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冯昕案将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这也将是本案四年来的第六次审理。(3月19日《南方都市报》)
枪支问题无小事,自然应该保持警惕。但是,关于枪支认定标准的争议却一直困扰着公众以及法律人士。不久前的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获刑”一事就曾引发轩然大波,公众认为量刑过重,专家学者与律师也提出,将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认定枪支的标准过于严厉,不够科学。
其实在刑法中,并没有关于枪支的明确规定,当前的认定标准源于公安部2007年10月29日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中的相关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视为枪支。在此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来判定的致伤力临界点,枪口比动能为16焦耳/平方厘米。两相比较,更改后的标准显然有了明显提高,但也带来了很大的争议。有专家表示,1.8焦耳的动能根本不足以致人伤亡,不应被鉴定为枪支。
标准存有争议,所以大家才会对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获刑”和“广州冯昕买玩具抢获刑”之类的案件关注度极高。有专家认为,定罪量刑不仅仅要看行为人的行为,还要看行为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以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因为购买了符合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的仿真枪就被判以重刑,值得商榷。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就仿真枪管理提出加快立法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大学教授侯欣一也提交提案,建议将枪支认定标准提高到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最起码应恢复到2001年16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关于枪支认定标准的问题,不仅关乎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也关乎每一个此类案件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必须提高警惕,严肃对待。我们期待这一次的案件重审能够成为一个契机,推动立法部门充分参考专家、律师建议,尽快将枪支管理标准从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而司法机关也要给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让仿真枪案件审判更为公正,在维护社会安定的同时也能保障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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