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王涛 报道
半岛都市报5月21日讯 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男)在莱西市一酒店使用其奶奶高某的居民身份证登记房间,后在该房间内容留未成年人徐某(女,1998年出生)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相关规定,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本着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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