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2017-06-28 07:49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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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规定明确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规定提出,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当予以排除。

  规定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规定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收押犯罪嫌疑人有伤的 应拍照或录像并说明原因

  规定中第十三条明确,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查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对此表示,“体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十分重要。上述规定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的现场监督,确保看守所如实记录体检结果。”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介绍,为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刑讯逼供行为,《规定》还要求,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           中新

  研发公检法三机关 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软件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是公正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27日在上海指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哪些证据需要收集以及如何收集,证据应当达到何种标准以及如何认定疑罪等问题,办案机关容易产生认识分歧,并由此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妨碍审判的顺利进行。

  他强调,要全面完善证据制度,制定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证据标准,研发公检法三机关统一适用、简便易行的证据标准软件,从根本上解决诉讼过程中证据标准适用不统一、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减少司法任意性,规范司法裁量权,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中新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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