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6月27日讯 王某是青岛西海岸新区汇文小学六年级的学生,2016年2月23日上午放学离开教室时被凳子绊倒并受伤。王某的家长认为,因为汇文小学疏于管理,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将此事诉讼至黄岛区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汇文小学被判赔偿3万元。
孩子放学后在教室磕倒
2016年2月23日,王某在上午放学离开教室时,因教室通道拥挤,被教室内凳子绊倒,面部磕在课桌上,致使面部受伤。受伤后,汇文小学未通知王某家长,也未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2月26日,王某的母亲回家发现孩子受伤后,将其带到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就医检查,门诊病历记载:鼻面部外伤后疼痛3天,患者于3天前在学校教室内摔倒,鼻面部撞到课桌上,当即感觉鼻部疼痛,鼻腔出血,在外未治疗。诊断结果为鼻面部外伤,鼻骨骨折。
王某的家长认为汇文小学疏于管理,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要求其赔偿58436.7元,并将此事诉讼至黄岛区人民法院。
汇文小学称自己不存在过错
信网获悉,汇文小学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王某于2016年2月23日在教室摔倒,致眼角出血,但不能确认同时造成其鼻骨骨折。学校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王某家长申请,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孩子伤情进行了鉴定,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王某因鼻面部外伤,鼻骨骨折,经治疗病情好转,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3万余元
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王某在下课放学离开教室时因拥挤绊倒摔伤,汇文小学未及时处理原告伤情,或将其送医,亦未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汇文小学在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范围内存在疏漏,其疏于管理、教育的过错行为与王某受伤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是造成其受伤的次要原因。王某受伤时已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过失行为是造成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汇文小学承担40%赔偿责任为宜,判决汇文小学赔偿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392元。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