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济南8月2日讯(记者 宋磊) 从8月1日起,新版《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在原条例基础上,对保护要求、规划管控等关键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并加大了对破坏资源的惩戒力度,以后在风景名胜区“不守规矩”将被重罚。其中,圈占摄影位置向游客收费最高罚一万元,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二十万元。
今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并于8月1日正式施行。与去年3月30日修正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比,8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在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更加详细具体,处罚力度也更强。
对经营者和游客,《条例》都进行了明确责任界定。其中,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或者盗用、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后那些有在景区乱写乱画习惯的游客将受重罚。《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