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一男子借车撞死人逃逸 俩出借人被判担责

2017-08-07 08:2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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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冯晓娜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在生活中,经常能遇到朋友来借车的情况,那借还是不借呢?借吧,怕剐蹭;不借吧,又觉得面子上挂不住。实际上,随意借车给他人,并不是只有剐蹭这么简单,有时候还要承担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可能要承担不小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随意向别人借车,也有可能给自己惹上麻烦。律师就此提醒车友们,不是什么车都可以借出去,也不是什么人的车都能去借。

  >>>事发

  借来车撞死人逃逸


  2014年初,胶州人张某驾驶一辆轿车在胶州市铺集镇一条乡间路上与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魏某当场死亡,看到这种情况,张某不仅没有停车救人,还选择了驾车逃逸。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据了解,张某驾车肇事时正处于假释考验期内,而且他的驾驶证因为违法没有处理,处于超分停止使用的阶段,再加上肇事后逃逸,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没有对原告的家属进行任何赔偿,而车辆因为没有投保险,因此被害人家属也就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对此,被害人家属非常不满,将张某和两名出借人都告上了法庭。

  为什么会有两名出借人呢?这件事说来也蹊跷。原来,肇事车辆的车主是曲某,因为张某和曲某是亲戚,所以曲某对张某很了解,当张某找他借车时就拒绝了。但张某并没有死心,他想到了一个“暗度陈仓”的办法,让他的另一位亲戚刘某出面找曲某借车,然后再从刘某处把车开走。但也就是这样一个过程,让刘某也成了被告,最终背负赔偿责任。

  被害人家属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0万余元。曲某在一审中辩称,他虽然是车辆所有人,但实际借用人为张某,肇事是由被告张某造成的,应由被告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也表示,他是替被告张某向曲某借车,因此应由被告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有驾驶证,借车那天张某也没有饮酒,刘某认为在借车过程中自己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俩出借人均要担责


  胶州法院一审中查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曲某,因张某持有C1驾驶证但已经超分停止使用,张某曾经找曲某借车,曲某不借给他,所以他就找刘某帮他借,说是刘某要用车。随后,刘某去曲某家说要借车用用,曲某就将轿车借给了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其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本身持有驾驶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将车辆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造成的后果有着充分的认识。在被告曲某基于信赖将车辆交付给刘某后,刘某即对车辆享有实际的管理控制,其明知张某不直接向曲某借用车辆必有一定缘由,仍隐瞒事实向曲某借用车辆并擅自交付给张某使用,且在交付车辆时未采取严格审慎的审查,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根据其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由被告刘某对被告张某的肇事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在40万元左右,已经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应由被告曲某在视同交强险限额11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被告刘某承担8万余元,由被告张某承担20万余元;被告张某对被告曲某、刘某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不服上诉,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决上诉人刘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适当的。近日,青岛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分析

  车主为什么要“埋单”?


  张某开车出事故,为什么车主曲某和帮忙借车的刘某也要赔偿呢?对此,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民解释说,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应由车主或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该案事故发生时,曲某的机动车处于“脱保”状态,虽不是本人驾驶,但其应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由此可见,在车辆未续保或者车辆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不要将车辆轻易出借给他人,一旦发生车祸,你是要“自掏腰包”的。此外,王律师也提醒广大车主,千万不能让车子无险上路,从而将自身置于“险地”。

  王恩民表示,法律规定了车主对车辆以及钥匙有义务妥善保管,以避免安全隐患,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否则发生事故,车主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为借车人的肇事行为埋单。所以车主出借车辆时,要尽到谨慎义务,明确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且无其他不宜驾驶的情况,如喝酒、身体不适等,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危险性,也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本案中,刘某在没有确认张某驾照是否超期等情形下帮他借车上路行驶,因此需要担责。

  其他案例

  借给“情绪不稳”之人,车主担责


  张先生与妻子吵架后,一气之下将自家轿车车窗玻璃砸碎。后因急需用车办事,便向朋友刘某借车。张先生因刚刚生过气,情绪不稳,行车途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樊某发生碰撞,造成樊某受伤。警方认定,张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樊某将张先生与刘某以及某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11万余元。法院以刘某存在一定的过错为由,判决刘某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外20%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刘某明知张先生借车时因故已情绪失控,驾车可能会发生危险,却未作相应劝导制止,仍将其所有的车辆出借,显然未尽到出借人应尽的审慎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借来套牌车,自己被记12分

  前不久,南京交警在宁扬高速南京主线收费站执勤,一辆皖M牌照的越野车驶来,因为司机没有系安全带,越野车被拦下。按照惯例,交警将车牌号输入查询,但显示号牌不存在。交警要求司机张某打开后备厢接受检查,结果发现另一副皖C牌照,还有对应的行驶证。

  经调查,这车是张某朋友购买的二手车,过户后,重新拍了皖C的新号牌。可张某朋友没有悬挂,而是继续使用原车皖M号牌,试图借此躲避曝光处罚。他这样做,最终坑了张某。交警表示,因为使用套牌车,除了越野车被暂扣外,张某还将面临5000元罚款,记12分的处罚。“在平时巡查中,我们也发现多起这样的情况,有的是套牌车,有的是走私车,还有遮挡号牌的。”青岛市交警支队一名交警介绍说,有一次查到一辆宝马越野车,除了是套牌外,发动机号码也被磨掉了,车辆来源都有问题,最终,借车人被处罚。交警提醒,向别人借车时,一定要先检查一下车况和行驶证,不要因为是朋友或亲戚就放下戒心。

  副驾坐姿不当担责任

  王某与朋友许某一同外出办事,返回时,王某将车交给许某开。坐在副驾驶座上,王某为了放松,没系安全带不说,还将双脚搁在驾驶台上。许某开车途中违法超车时,与贾某的轿车相撞。王某来不及反应,身体被卡在驾驶台和座椅之间,腰椎严重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之后,经警方认定,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将许某、贾某及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贾某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外,其余损失,王某按40%责任承担自己所受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许某于返程途中应王某邀请,帮王某开车,是一种无偿帮工行为。但是,由于许某的重大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王某受伤,因此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王某,将双腿搁在驾驶台上,坐姿不当,且未按安全规范系好安全带,导致王某损害后果进一步被扩大。据此,法院判决其自行承担40%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提醒 外借机动车,一定要谨慎

  看了这么多例子,借车时,就要千万注意啦,有些风险我们要尽量避免:一是车辆存在隐患时“不借”。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不要让车辆带病出工;二是借车人没驾照时“不借”。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等;三是借车人不能安全驾驶时“不借”。看看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甚至有没有吸毒嗑药、情绪不稳……

  “为了避免出现意外情况,车主在外借机动车时一定要谨慎。”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民说,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自己的机动车最好不要外借。即使关系亲密的亲戚、朋友之间借车,为了避免日后的麻烦,也不妨签订一个协议,对双方的行为如借车人不得饮酒驾车、不得随意转借进行约束。

  王恩民说,如果车主把车借给一个有驾照的朋友,这个朋友又把车转借给了一个没驾照的人,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有协议证明车主不知情,车主就不用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不能证明车主不知情,就有可能承担责任。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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