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印发《关于落实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

2017-08-21 16:19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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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8月21日消息 青岛市环保局日前印发《关于落实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目录进行了重新界定。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国家环保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了《高污染燃料目录》。

  根据青岛实际情况,青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Ⅰ类燃料组合,即在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据了解,按照控制严格程度,《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共三类。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通知》同时指出,国家、省、市有更加严格工作部署的,执行最严格的工作要求。

  2014年,青岛印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4〕23号),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和高污染燃料种类进行了划分和确定。2017年,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对高污染燃料种类进行了重新界定,并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执行。

  另据了解,《高污染燃料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新闻背景:2014年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县级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有关规定划定。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有什么要求

  1.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改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销售使用的煤炭应符合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2.2O17年6月30日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清洁燃料。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何作用

  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可以控制新建燃煤项目;除集中供热企业外,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可以减少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同时,禁燃区内的原来燃用散煤的居民也将逐步改用固硫型煤或清洁能源,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本次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约552平方公里,与2003年划定的禁燃区的85平方公里相比,面积大幅度扩大,覆盖了市区居民比较密集的区域。现禁燃区内有39家有燃煤锅炉的企业,区域内居民约2.4万户,到2017年禁燃区全面建成后,企业、居民燃煤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可削减约2000吨,通过此项措施,粗略估算,市区PM2.5浓度将下降1微克/立方米左右。

  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如何处理?

  在规定期限后,在禁燃区内违反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烧设施。

  在城市建成区内向居民销售原煤的,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燃用、销售超过规定标准煤燃料的,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销售使用高硫高灰份劣质燃煤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4〕18号),分别由环保、经信、工商等部门查处。

  通讯员 王诺 薛靖  记者 徐圆

   [编辑: 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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