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老人有收入就不赡养 法官判其子女每月各付500元

2017-09-19 15:01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半岛网9月19日消息  老人有积蓄,每月有收入,且已经再婚,子女就可以此为由拒绝赡养吗?近日,黄岛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最终黄岛法判令两被告每月分别向杨大爷支付赡养费500元。

  已届古稀之年的杨大爷在2001年丧偶后便给两儿子分家,且约定两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元”。后杨大爷因为旧城改造获得部分赔偿款,且每月都有养老金,便暂时不再让儿子支付赡养费。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杨大爷身体状况每日愈下,其收入已不能维持日常的医疗和生活。杨大爷要求两儿子继续支付赡养费,因两儿子拒绝支付,杨大爷与儿子的关系紧张了许多,逢年过节,两个儿子也不再上门。经亲戚和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杨大爷向黄岛法院起诉,要求两个儿子每月支付一定数量的赡养费。

  庭审过程中,杨大爷的两个儿子称杨大爷每月有近3000元的养老保险金收入,且杨大爷再婚后,再婚妻子薛大娘的外甥一直在杨大爷家居住,花销均由杨大爷支出。而自己收入也不多,故只愿意在生活上轮流照顾,但拒绝支付赡养费。因调解未果,最终黄岛法院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结合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杨大爷及其两个儿子的收入和支出等情况,综合判令两被告每月分别向杨大爷支付赡养费500元。

  据本案的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涵盖经济上扶助、精神上关心和生活上照顾等各个方面,且不以父母有收入和父母再婚为前提。在本案中,杨大爷与两个儿子因赡养发生纠纷,按照法律的规定,两个儿子除应在今后的生活中按时向杨大爷支付赡养费外,还应当在日常生活及精神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另外,本案有部分矛盾是因为杨大爷再婚而引起,再婚可以解决老人丧偶后在生活、情感上的痛苦和无助,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老人在婚后配偶之间的互助可以减轻老人日常对子女的依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子女在老人赡养方面的压力,但这并不代表再婚夫妻双方的子女可以不尽赡养义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最大限度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一直是黄岛法院司法为民举措的重要一环。近年来,辖区内相当一部分老人仍采取分家析产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分配给子女,但子女在获得财产后不再赡养、扶助老人的案件时有产生。对于此类涉老案件,黄岛法院建立了“快立、快审”机制,且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的审判始终,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尽可能的让家庭重归和睦,让亲情永不落幕。

  通讯员  赵凌志  文 刘子琳

   [编辑: 王春雪]

半岛客户端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