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英锋
交了简历,通过了面试,25岁的程序员戴翔(化名)被新应聘的公司通知入职,然而因为原公司给他出具的一份离职证明上,记载了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最终被新公司拒绝。(10月31日《成都商报》) 程序员离职了,用人单位在出具的离职证明上添了一笔,表述了对程序员再求职不利的信息,这等于在离职证明上嵌入了一个小小的“病毒程序”,给程序员的再求职设置了障碍和麻烦——显然,这是一个隐蔽的陷阱。
对于离职证明,法律规定了“范本”,明确了相关事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劳动部于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过,没有哪一个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上写上对自己不利的内容。用人单位画蛇添足地开具的“污点离职证明”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有违法律精神,也在客观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简言之,“污点离职证明”有很明显的法律“污点”。
这件事给劳动者提了个醒,需要当心用人单位“挖坑”,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这也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提示——有关重要的岗位或者工作,不应该只安排一人负责,或者对重要工作进行同步备份,以保障工作在人员流动时的延续和衔接。同时,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对离职进行一定限制,从而增强员工稳定性,减少因离职产生的纠纷,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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