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新规:城区电梯困人须30分钟内救援

2017-12-07 07:0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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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马正拓 报道

  半岛都市报12月6日讯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并24小时专人值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或者影响安全运行报告后,应当派人及时抵达处置;在城市建成区的,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1小时……12月6日记者获悉,青岛市政府当天发布《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岛城电梯的安全监管作出详细规定。《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对客运索道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文体场馆、会展场馆、景区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有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影响运行安全问题的,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办法》提出,住宅(含商住两用)建设项目7层及7层以上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住宅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根据《办法》,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应当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更新、改造、修理费用应当使用结余的电梯运行费和利用电梯发布商业广告的收入支付,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承担。

  对于电梯运行费,《办法》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使用电梯运行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公布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办法》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违规的处罚措施。《办法》还要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管,对电梯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作出负面评价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链接 应急救援平台即将试运行 乘电梯被困可打96333

  青岛市质监局副局长王雷曾介绍,目前,青岛市现有电梯总量已达5.2万台,每年冬季新增电梯8000多部,增长率为20%。据王雷介绍,青岛市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在2017年被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之一。该平台由青岛市政务热线办与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建设。现在正进入最后的调试阶段,计划于今年12月份进行部分区域的试运行,还配有24小时专属客服热线96333。从12月起,电梯应急救援热线96333将逐步在全市范围铺开,每一部电梯里都要张贴救援标志牌。当市民遇险拨打救援热线时,客服人员24小时服务随时调度,实现快速、专业化的3级救援。

  解读

  公众场所电梯应配备监控


  对于电梯的销售、安装、改造等,《办法》指出,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电梯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售后服务事项。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受委托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工程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书面告知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永久保存。

  建设项目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急救医疗、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的相关规定。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办法》着重指出,客运索道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文体场馆、会展场馆、景区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置使用监控系统。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建立电梯监测系统,对在用电梯的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实施监控。

  运行费收支半年公布一次

  对于电梯的管理,《办法》指出,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有多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未按照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电梯运行费应当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电梯检验以及电梯更新、改造和修理等支出。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不得挪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发布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此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并24小时专人值守;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电梯使用标志,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停止标识;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遵从国家、省有关电梯使用管理的其他规定。

  电梯维护保养 应建立档案

  《办法》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技术规范,保证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应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人员姓名、时间、内容等信息;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电梯发生故障的应当详细记录;按照委托事项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区(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接到电梯困人或者影响安全运行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派人及时抵达处置;在城市建成区的,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1小时。

  未实行24小时值班 至少罚5000元

  《办法》指出,电梯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单位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未报区(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未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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