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2018-01-31 11:03   来源: 市南人社局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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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次性创业补贴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①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②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③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2.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申领条件

  一次性创业补贴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且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其中,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创业者,申领补贴时须正常经营满2年。

  ②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③对注册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需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后创业者本人需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创业者在政策扶持期限2年内,应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④创业补贴范围问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应诚实守信、正常经营,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申领一次创业补贴。下列情形不纳入创业补贴范围:(1)提供虚假创业证明、失地证明、生产经营等材料的;(2)注册后没有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3)创业者此前已创办实体正常经营且办理就业手续一年以上,申请补贴前注销原实体、办理失业登记重新注册办理就业手续的(以工商注册和就业登记为准);(4)经区市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不符合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其它情形。

  ⑤实地核实问题。创业者申请补贴时,应持续正常经营一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各区市通过组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或聘请第三方等方式,采取通知核实和临时核实相结合措施对创业者是否正常经营进行实地勘验。

  3.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标准和扶持期限

  创业补贴标准按每人5000元一次性发放。扶持期限为2年,纳入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根据青人社发〔2015〕21号文件要求,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2015年6月23日以后的,创业补贴金额由5000元提高为1万元。

  4.一次性创业补贴如何申领

  申领创业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领补贴人员应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③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企业开户许可证(注册公司)或工商银行卡复印件(注册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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