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严格规范“涉黑恶势力”犯罪减刑、假释工作

2018-03-02 14:30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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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涉黑恶势力”罪犯减刑案例

  【案例一】

  对罪犯李某某不予减刑案

  ——涉黑罪犯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且不能证明无履行能力,

  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参加黑社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2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00元,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6208.26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11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已实际执行刑期六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三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

  青岛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8次、监狱级和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另查明,该犯服刑期间缴纳罚金1万元,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并且未提交能证明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李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成员;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多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伙同他人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但未履行原审判决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义务,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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