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获悉,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对社会征求意见。
在《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根据济南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规定,增加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条款。具体内容为:济南引进的港、澳、台及外籍高层次人员取得本市居住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上述条件(管理办法中申请贷款的条件)执行。
同时,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防范贷款风险,增加将借款人还款信息传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条款,具体内容为: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公积金中心定期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逾期信息传送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在修订时,将租赁商品房提取的金额由原7200元提高至9600元,济南拟增加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支取政策。具体额度方面规定,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提取的,不超过实际支出且不超过36000元最高限额。
物业费提取额度由原1000元提高至1200元。据了解,现行三星级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1.55元,按120平米住宅换算每年物业费支出为2232元。修改后的提取额度高于三星级物业费标准。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