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鲍福玉 通讯员 张淦 报道
半岛都市报4月11日讯 宋某与陈某是在2005年1月登记结婚的,都是再婚。这段婚姻维持了八年多,期间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原告宋某才意识到自己犯了错,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
2009年2月,被告陈某作为投保人,宋某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生保险(分红型)人身保险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身故保险受益人为被告,交费年期5年,并于同年2月17日、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纳保费15487.5元。后来宋某意识到这笔财产的存在,并多次与陈某协商分割,但都遭到陈某拒绝。2017年5月,陈某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54878.65元至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多次索要无果后,宋某诉至青岛市市北区法院。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财产纠纷,现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现该合同已终止,退回的现金价值54878.65元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故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享有50%。
当今,人们具备越来越强烈的风险意识,保险作为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越来越普遍。但是,多数当事人在牵扯到离婚时,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以避免像案例中离婚后索要无果最终诉至法院的不利局面。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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