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操作证私自作业被处罚 举报安全生产隐患有奖励

2018-05-16 13:25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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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记者从市安监局了解到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仅危害员工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危害企业其他员工的人身安全,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隐患 。假如您的企业中存在这种现象,将要面临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前 ,有群众举报:某建材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使用无电工操作证和无焊工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

  接到举报后,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车间维修电工胡某某入厂8年一直无电工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设备维修工秦某某 、邵某某 、侯某某3人未取得电焊工操作证,在设备维护工作中使用电气焊作业。对该公司存在的隐患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1名电工和3名电气焊从业人员立即停止特种作业,并决定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记者从市安监局了解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100元至5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轻微、一般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至2000元;

  (二)举报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奖励举报人,最低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三)对于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查实亡人事故之外,同时有重伤的,每查实1人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奖励2000元。

  城市信报记者 李晓芳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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