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2日讯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城阳区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卫生室(简称“王家女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建立验收记录,并且还使用非药品冒充药品,王家女姑卫生室此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城阳食药监对王家女姑卫生室处以警告,同时处罚其3000元。
王家女姑卫生室的机构性质为社会组织,地址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内,主要的功能就是为社区内居民提供简单卫生医疗服务。2018年5月7日,针对王家女姑卫生室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非药品冒充药品一案,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城阳区食药监对其作出了警告,同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购进验收记录主要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内容。购进验收记录的保存期为药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药品有效期不满二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规定,用药人应用药品,不得以非药品充当药品治疗疾病。而第三十六条规定,以非药品充当药品治疗疾病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网全媒体记者 张孝鹏
[编辑: 宗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