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戴先任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8月16日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8月16日中新网) “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金庸作品,但金庸小说发生在古代,《此间的少年》发生在当代校园。
金庸胜诉是知识产权的胜利,这直接给“同人创作”敲响了警钟。要尊重知识产权,面对抄袭等侵权行为,也要勇于举起法律的武器维权。金庸的行动也是一次示范,用法律保护正常秩序,让“文化江湖”邪不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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