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藏七大霸王条款 工商曝光为消费者撑腰

2013-03-13 06:3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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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已被公认为国内电子商务元年,截至2012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2.9% 。在网购消费的强大带动力下,快递服务行业也急速发展,已由一种专业性服务转变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经常接触的服务。但在快递服务的合同中,却隐藏着许多“霸王条款”,3月12日,青岛市李沧工商分局曝光了快递业潜在的7大不公平条款,并对这些“霸王条款”中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排除消费者解释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阴损”逐一点破。

  易碎物品损坏推脱不赔

  【条款一:因航空运输会受气流颠簸影响,本公司对所寄物品均易碎品保失不保碎,请寄易碎、易损品者慎重!陶瓷、玻璃,易碎、易损物品及无稳定价值商品不保价、不赔偿。凡参加保价运输的货物只保丢失不保损坏,出现丢失情况本公司实保实赔。】

  此条款明显是向消费者转嫁本该由经营者承担的风险及责任。工商部门分析表示,承运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证货物安全完整到达目的地,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 、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条款的设置,使寄件人的货物安全得不到保障,而快递公司可以不对自己的野蛮搬运、装卸行为进行约束,属于向消费者转嫁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及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应当依法接受处罚。

  天气交通等成了免责借口

  【条款二:对于超出乙方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乙方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航班延误或取消,塞车,假期,天气等。】

  这是在快递行业最常见到的一项约定,乍一看去似乎很有道理,交通事故、天气突变等似乎本就属于“不可抗拒力”,但工商部门指出,该条款将经营风险作为免责事由,擅自减轻经营者责任。

  据分析,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约定两种情形,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约定免责事由是指由快递公司与寄件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免责事由。此类条款中所列交通事故等固然难以准确预见,但其可能性是作为专业服务机构的快递公司应当明知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而属于“经营风险”,不得作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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