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案”宣判 主犯金权在被判五年(附图)

2006-08-17 05:2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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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缴获的现金 本报资料照片

    2002年以来,韩国人金权在利用在青岛经营的地下钱庄,非法为中韩两国企业及个人跨境转移资金,买卖外汇总额达159万美元(本报曾报道过)。近日,市中院对该案宣判,案犯金权在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驱逐出境;案犯金京花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酒吧掩护非法买卖外汇

    2004年3月10日,青岛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接到本市群众举报,称在闽江路附近有个庞大的地下钱庄,该钱庄以开设酒吧为掩护,经营外汇兑换业务。

    经济犯罪侦查处接到报案后于当年 3月 16日立案调查,发现这一地下钱庄主要服务对象是在青岛的韩资企业和韩国籍人士,且与位于重庆北路的某商城相联系。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韩国籍犯罪嫌疑人金权在通过雇他人经营韩元与人民币的兑换业务。2004年12月30日、 2005年 1月 18日,警方依法传唤金权在、金京花到案接受调查,警方随后分别从金权在的住所内缴获涉案人民币128万元、美元7750元、韩元56万元及存折 10个、银行卡8张,查扣用于非法外汇交易的防伪点钞机1台、电脑2台、小轿车2部。经审问,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涉案18人全部到案。

买卖外汇总额159万美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4年 12月间,金权在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违反中国法律,仍通过非法买卖外汇、指使他人分别在中国青岛、韩国的银行设立账户,吸纳欲将人民币汇到韩国或者欲将韩元汇到中国的客户的款项。

    据办案民警介绍,金权在犯罪的具体途径是,通过在青岛市的银行开设账户、雇3名司机接送钱款,在韩国设立账户等手段,在青岛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金权在自己或在金京花的帮助下,多次收取青岛大三信制衣有限公司、青岛世林新海绵有限公司等公司多名职员的人民币以后,指示他的韩国关系人在韩国付出等值的韩元;同样,金权在的韩国关系人在韩国收到韩元后,金权在便在境内付给相关客户等值的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价。

    金权在的地下钱庄通过境内、境外这两个相对独立又不可或缺的环节,各自完成人民币和外币的循环,每笔交易的完成通过传真银行对账单来确认,定期核数、对冲,实际上人民币没有流出境外,外汇也没有流入境内。

    金权在的地下钱庄经营非常繁忙,每天的生意有二三十笔,有一天,境内资金流动额竟达人民币 158万元。金权在非法买卖外汇总额达 159万美元,其中由金京花帮助金权在买卖外汇达 76万美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京花主动交纳罚金两万元。

主犯被判五年驱逐出境

    市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金权在、金京花违反我国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金权在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金京花非法经营行为严重,金权在系主犯,金京花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权在、金京花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市中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权在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驱逐处境;依法判处被告人金京花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亲信道出钱庄交易内幕

    根据本案另一重要人物———金权在的雇员之一王某供述,2002年底,他受金京花指示,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交通银行威海市分行办理了一张太平洋借记卡,并将借记卡、身份证一起交给金京花使用。之后,王某多次按照金京花提供的账号,将金京花的款项存入任某在交通银行的账户内,并从自己的账户内取款两次,先后共交易20多万元。

    金京花的兄弟金某供述,他受金京花的指使用李某、许某的名义在交通银行办理了两张太平洋借记卡,之后他多次受金京花的指使,按照闵社长(未抓获)指示,将闵社长存入王某、李某、许某借记卡上的人民币取出汇入任某在交通银行的账户,共交易 9笔计人民币 6299820元。

    金权在的女友文某证实,金权在以“汉城(现在称首尔)金融建设厅首席代表”的名义,从2002年开始从事“换钱”生意,除了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外,还将大量现今保存在她的保险柜内。

    根据警方介绍,在青岛登记注册的韩资企业达3200多家,占青岛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50%,在青岛生活的韩国人近 6万人。韩资企业和韩国人因为在生意和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希望能够方便及时地大量兑换韩元、美元,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外汇管制政策,人民币和韩元、美元不能自由兑换,到银行兑换又受贸易审批、结算时间等方面的限制,这就给地下钱庄的生存泛滥提供了土壤。

    今年45岁的金权在1987年在韩国汉城(现在称首尔)开夜总会。1999年后,他从韩国来到青岛,曾在大麦岛附近开过咖啡店,后来就干起了地下钱庄的买卖。由于城阳的韩资企业密集,金权在就在城阳区渤海湾花园购买了住宅,从这里做起了地下钱庄。   文/本报记者 栾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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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共分三种

    据办案民警介绍,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一类组织的俗称。地下钱庄从事的主要非法金融业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及非法典当、私募资金等。根据国务院1998年6月颁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地下钱庄明显属于非法金融机构。

    我国的地下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而且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市场需求,地下钱庄在各地经营形态也不同,主要有三种:广东、福建、山东等沿海地区的地下钱庄以非法买卖外汇为主要业务,广东、福建以非法买卖港币为主,山东等地以非法买卖韩元和美元为主。 

    浙江、江苏、云南等全国其他大多数地区的地下钱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为主要业务,以标会、互助会等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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