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消费过程中,商家易主导致寄存的小麦缩水,消费者投诉要求挽回损失;购买新手机时由于购机时没有事先仔细检查手机,回家后发现手机耳机插孔有异物,拿去更换却遭到拒绝。近日,本报与
平度市
消保委联合开通的“市民
维权热线88386669”接到消费者两起消费投诉,接到投诉后,消保委积极协调,为消费者维权。同时,本报市民维权热线88386669继续公开征集各类维权线索。
商家易主,寄存小麦缩水
近日 ,本报市民维权热线88386669接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他于2012年7月份在某粮油店寄存小麦510斤,当时经营方承诺可以兑换65%的面粉,且随时可以领取。2013年4月份,李先生至粮油店要求支取面粉时,被告知原经销商已经将粮油店卖出,原经销商经营时存的面粉只能按照小麦斤数的49% 进行兑换。消费者认为这样不公平,要求按照原经营方承诺65% 的标准进行兑换,希望本报联系相关部门帮助调解挽回损失。
接到投诉后,记者迅速将情况反映给平度市消保委,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调解。经调查得知,消费者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消费者提供的寄存小麦单据上写明按照65% 的标准进行兑换。调解过程中,经销商李某称,其于2012年8月份盘进原经销商王某的店面,并盘下了所有的库存小麦,当时双方未就已存的小麦兑换标准进行协商沟通,随着物价上涨,现在如果按照65% 的标准进行兑换已不太合适,所以他自己就以49%的现行标准进行兑换。平度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告知经销商,按照规定,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该履行变更前企业的相关义务。李某盘进王某的店面,并盘下了库存小麦,应按照王某的承诺进行小麦兑换。如果李某不按照先前承诺进行兑换,就会失去消费者对其粮油店的信任,从长远看不利于粮油店的经营。经调解,经销商表示对于王某收进的小麦按照原协议65%的标准进行兑换。
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此案中消费者的遭遇比较典型,消费者采取预付消费、寄存消费等消费方式时,遇到经销商易主或停业合法权益受损时,挽回损失存在一定难度。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但这只对“承受变更前企业权利义务”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如果变更后的企业与变更前的企业没有关系,那么加大了消费者维权难度。此案中,变更后的经销商承认先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投诉得以解决的前提。
通过此案,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消费、寄存消费等类似消费方式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的经销商,并保留消费凭证、协议,经销商的承诺要以书面为准,不能轻信口头承诺。
购机太粗心,损失自己担
相对于消费者李先生成功维权,消费者王女士则由于自己的粗心导致了没能成功维权。近日,消费者王女士称,她于6月2日在某超市购买的三星手机,回家后发现耳机无法正常使用,耳机插不进插口。6月4日,王女士找经销商解决,要求更换其他型号的手机,经销商带领王女士去三星售后进行鉴定,发现耳机插孔内疑似有异物,但无法检测。经销商以手机售出后非质量问题为由不同意消费者更换手机的要求。消费者投诉要求更换手机。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发现耳机插口内确实存在硬质异物,疑似防尘塞断裂残留物。但由于消费者王女士在购机时未当场对耳机功能进行调试 ,所以耳机插孔内的异物是售前还是售后进入的,没办法界定。对没有必要证据的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无法对此进行调解。
对此,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广大消费者,购买电子电器产品时 ,一定要按照说明书进行各项功能调试,发现问题当场提出,尤其是购买手机时 ,防止买到样机、二手机、翻新机。“如果产品售出后,发现存在无法界定责任的问题,维权难度大,损失恐怕就要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本报记者 邬明洋 本报通讯员 高志涛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