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狗法院"各打五十大板" 主人获赔6万元(图)

2013-07-05 07:5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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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着雪獒过马路,没想到被突然而至的大货车撞死。雪獒主人徐某将肇事司机、车主、车辆挂靠单位及车辆投保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 ,肇事司机和涉案狗的主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5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处由车主向涉案狗主人赔偿损失6万余元。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雪獒被撞死,主人讨说法

    2011年12月6日下午5时许,平度的徐某夫妇在牵着自家的“雪獒”外出遛弯,然而刚刚走上埠村路口正要过马路时,迎面就开来一辆半挂牵引车。没来得及躲避,雪獒惨死车轮下。事发后,徐某向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报警,在得到“不予受理”的答复后,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民警出面进行处理,但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随即,泰山路派出所委托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雪獒”进行鉴定。由北京乡村狗园山东分场出具的证明显示,2007年5月,徐某花费7万元购入这条雪獒。根据“成本法”进行计算,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共计4年7个月,饲养成本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55个月的饲养成本共计5.5万元。据此,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得出结论:该雪獒的价值为12.5万元,鉴定费2000元。在跟对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徐某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车主、车辆挂靠单位等告上法庭。

    法庭上四被告都说冤

    经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徐某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随后,徐某夫妇将保险公司、肇事车司机、车主及车辆挂靠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处对方赔偿损失12.7万元。

    法庭上,肇事司机孙某称,事发时已近傍晚,由于没开大灯,没有看见路上的雪獒,直到狗被撞死后,才发现出事了 。“货车不是我的,我只是个开车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孙某说。而烟台某货运有限公司在答辩中称,发生事故的货车车主唐某挂靠在公司名下,并签订了挂靠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该车辆在挂靠期间由其自主经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的保险公司则口头答辩称,肇事车辆确实在该公司投保,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限内。但该公司认为,首先应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后确定该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果肇事车辆不存在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只能赔偿100元;如果确有责任,我们应该在交强险2000元范围内赔偿。”而车主唐某表示,大型犬科应该圈养,不应该上公路,在这起事故中,原告徐某有过错,应该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此外,法庭上,几名被告还对涉案狗的品种、是否办理准养证 、涉案狗的价值等问题持怀疑态度,要求对该雪獒进行重新鉴定。

    狗主车主各打五十大板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在公路边牵着狗行走过马路,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否办理准养证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并不是造成狗死亡的原因。此外,法院认为,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合法有效,驳回了几名被告要求对轧死的狗重新鉴定的请求。法院还认为,肇事司机孙某驾驶肇事车辆,在傍晚没有开大灯,因灯光不好,观察不周,将原告徐某牵着的狗轧死,应当对该交通事故承担50%责任;原告徐某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将自己牵着的狗约束好,应当对该交通事故亦承担50%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作为车主唐某雇佣的司机,孙某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没有重大过失,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即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唐某所有的车辆挂靠在烟台某货运有限公司的名下,按照其营运利益和车辆控制的关系,被告烟台某货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调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院判令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4000元。而剩余款项由原告徐某与车主唐某按照责任分担,由唐某赔偿6.15万元,烟台某货运有限公司对唐某赔偿的6.1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随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记者 李保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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