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传播虚假灾情罚5万

2013-08-30 07:42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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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信报讯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大型项目、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海岸游览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海洋潮汐信息播发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或者刊载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其他部门提供的风暴潮等次生灾害预警信息。

  《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虚假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其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防雷标准。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对是否符合国家防雷设计规范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对建(构)筑物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档案。防雷装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规定由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由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检测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待报省人大批准后,本条例将于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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