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一日,《
旅游法》将正式实施,除了对旅行社安排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外,
导游的相关规范也是其中的焦点问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一方面,购物和自费项目杜绝后,导游的提成也会大大下降;另一方面,与旅行社签订劳务合同后导游会有基本的底薪、保险等保障,“喜忧参半”让不少导游也开始对职业规划产生“观望”。
回扣没了,收入“缩水”
《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经营会有影响,同时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 ”,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同时,《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
同时,《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游的基本工资薪酬也有了很好的保障。
“原来导游的工资构成就是基本工资、导游补助加上购物回扣 ,而回扣占的比例最高,没有回扣后工资会大大缩水。”导游刘峰说,我主要是带团到东南亚地区,到这些地方购物项目特别多,回扣也不少,这也占了收入的一半多。签订劳务合同后会有基本工资和保险保障,但都是固定的,收入上却不见得会比以前高。“而且导游服务费的标准是多少也没有具体规定,如果不论服务水平好不好都只拿固定收入,那做这一行的人积极性肯定都不高。”
和刘峰一样,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导游都有这样的担忧。“付出更高团费的游客自然对服务有更高期许,而有高回报才能让导游有付出高服务的积极性。”一位导游从业人员表示。
可杜绝“买团”、“卖团”现象
“对于由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此维护专职导游作为企业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而对于目前作为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这一条款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收入来源。”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与国际学院办公室主任徐建国说,从而用制度方式为社会兼职导游确立了稳定的收入渠道。此外,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这条规定也从源头上杜绝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和“卖团”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
导游薪酬标准亟待调整
徐建国表示,之前,大部分导游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无法得到基本工资或“底薪”、社会保险,这使导游没有起码的物质保障,收入主要来自于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同时,“零负团费”等现象普遍存在,导游在接到旅游团时不但不赚钱,还要倒贴部分给旅行社以保证旅行社的经营利润,这些都要靠游客消费赚回来,从而导致一些不正当竞争。“《旅游法》对导游的相关规定都会一定程度上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从而更好地规范导游行业。”
业内人士表示,导游的收入需要更完善的薪酬标准,比如导游可按产品服务难度和等级得到相应的带团补助从而保证其积极性。
记者 殷萍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