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下发《关于对部分优抚对象给予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给予普通门诊医疗补助。《通知》中规定,对本市符合条件的
优抚人员每人每年将会获得不超过500元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通知》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记者看到,《通知》中明确了获得诊疗补助的对象和诊疗补助的金额,规定凡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五类优抚对象,均可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这五类优抚对象分别为,7~10级残疾军人(不包括离休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
其中,五类优抚对象中的涉战涉核人员(包括因战伤残的7~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中的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凡是因涉战涉核疾病发生的门诊费用,增加
门诊补助至最高1000元。此项补助与《关于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复员干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青复稳组〔2009〕1号)中的相关内容为同一项目的,不重复享受。
记者了解到,《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优抚对象普通门诊医疗补助不发给个人,只对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金只限当年使用。此外,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从现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区、市财政承担。普通门医疗诊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市制定。
记者 聂鹏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